北京湿疹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210405/8814684.html 年7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拖欠工程款,无需对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撤销了嘉禾公司先行垫付人工费及利息的一审判决。 事情经过如下: 年5月1日,九洲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嘉禾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九洲公司承建嘉禾公司开发的月潭爱丁堡二期一标段(1#、2#、3#、10#、11#)施工图纸上标明的土建、水暖、电气、消防等图纸中所有的设计内容,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实行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干,合同工期为年5月1日至年10月30日。 周立刚挂靠九洲公司进行月潭爱丁堡二期工程项目施工。年5月1日周立刚与杨德富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杨德富承建月潭爱丁堡二期一标段1#、2#、3#楼施工图纸中全部土建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图纸中所有设计内容,承包方式为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固定单价一次包干。 此后杨德富雇佣工人进场施工,从事该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劳务工作。 年4月13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月潭爱丁堡二期工程拖欠工人工资,经调查,于年6月27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九洲公司(负责人周立刚)支付工人工资。 年8月25日,杨德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郭峰工资共计75,元,已通过净月劳动局付款51,元,还欠付郭峰23,元。 郭峰因讨要工资一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嘉禾公司、九洲公司、周立刚与杨德富。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系由嘉禾公司发包给九洲公司,由挂靠在九洲公司的周立刚清包给杨德富,再由杨德富雇佣郭峰等人提供劳务完成,杨德富作为劳务合同相对人,负有向郭峰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且杨德富对于拖欠郭峰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已出具《证明》,故其应依约向郭峰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年9月10日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本案中,九洲公司违法将资质出借给周立刚,周立刚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杨德富,周立刚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对杨德富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相应责任,而九洲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杨德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峰支付人工费23,元及利息;二、周立刚、九洲公司对杨德富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杨德富、周立刚、九洲公司未能如期给付上述款项,则嘉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96元范围内先行垫付。 嘉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工程结算总造价为万元,我公司已经支付.4万元,支付比例高达91.58%,超过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的人工费,支付的人工费已超过应付金额。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远远超过应付工程款数额,不应该再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九洲公司及实施施工人周立刚应向我公司支付维修费元。周立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次向我方借款累计万元,至今尚欠我公司本息合计万元。我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与九洲公司结清了工程款,不应再向杨峰支付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嘉禾公司提供的新证据证实其已经将拖欠九洲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经核实后,九洲公司、郭峰均认可嘉禾公司已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嘉禾公司无需对郭峰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判决:一、维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吉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吉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学习劳动法: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院判决书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首先要会学习、看得懂,知道法院判决与行政执法的区别至关重要,从判决书中学习和吸收该吸收的,而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法院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判决书通常会对案件中的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欠薪案件中,会涉及到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甚至建设单位、包工头的法律责任。 但行政执法则不同,对于欠薪案件,执法人员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欠薪问题:找到清偿责任主体,依法责令其清偿。一个欠薪案件中,欠薪清偿责任主体可能有多个,执法人员面前往往有多个选项,比如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等等,但执法人员不必面面俱到,认准其中一个就足够了。 认准其中一个责任主体,只要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做到了依法行政,经得起时间和行政诉讼的检验。至于其他主体,可以完全不用考虑。选定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债务,他们自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劳动行政执法不是要解决案件中的所有纠纷,你的任务只是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很多劳动执法人员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错把自己当成了法官,要把所有纠纷都摆平。 比如责令总包单位清偿,劳动执法人员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够了。至于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债务情况,欠不欠钱,如何算账,不是你劳动执法人员需要考虑的。“再依法进行追偿”是总包单位的事。要不要追偿、该不该支持追偿,责令总包单位清偿时分包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不是劳动执法人员需要考虑的。 有的劳动执法人员仍在纠结要不要先责任分包单位清偿,要不要责令包工头清偿,是不是责令分包单位清偿其不清偿之后再责令总包单位清偿,责令总包单位清偿要不要以责令分包单位清偿为前提,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上述问题没有认识清楚。 今天的分享对你有所帮助、启发,请你点赞、收藏。你对本文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想学到更多相关知识,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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