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关于调整嘉禾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8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11号)精神,为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建立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降低大病患者负担,规范转外就医管理,结合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县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医院由原来的元调整为元(医院元);医院由原来的元调整为元(医院元);医院由原来的元调整为元(医院元)。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段自负比例

(一)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一个段。即:医院在职职工15%,退休人员10%;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6%;医院在职职工7%,退休人员4%。

(二)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到大病互助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仍维持原标准(即:个人自负6%)。

三、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转县外住院个人自负比例

(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县外省内住院的个人先自负10%;转省外的个人先自负15%;医院的比例自负。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县外省内住院的,经研究同意并核实后,先自负20%;到省外的,经研究同意并核实后,先自负25%;再按医院的比例自负。

四、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调整为10万元。

(二)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即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五、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即:从年度起由原来每人每年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元。

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限额标准(见附件),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本通知自年4月1日(待遇支付以出院日期为准)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年3月19日

嘉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

嘉禾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门诊限额标准

1、恶性肿瘤门诊康复治疗:限额元/月(含每年2次的复查费用)。

2、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限额元/月。

3、肺心病(右心衰):限额元/月。

4、风心病(心功能三级):限额元/月。

5、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限额元/月。

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1型糖尿病限额元/月,2型糖尿病限额元/月。

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限额元/月。

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限额元/月。

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限额元/月。

11、浸润性肺结核(活动期):初治结核病患者限额元/月,复治结核病患者限额元/月,难治结核病患者限额元/月。

12、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限额元/月。

13、肝硬化:限额元/月。

14、精神分裂症:限额元/月。

15、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限额元/月。

16、肾病综合症:限额元/月。

17、帕金森综合症:限额元/月。

18、柯兴氏综合征:限额元/月。

19、重症肌无力:限额元/月。

20、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或心功能三级:限额元/月。

21、中枢神系统脱髓鞘疾病:限额元/月。

22、垂体瘤:限额元/月。

23、克隆病:限额元/月。

24、癫痫:限额元/月。

25、慢性心力衰竭:限额元/月。

26、痴呆:限额元/月。

27、泛发型银屑病:限额元/月

上述特殊病种的确认标准见嘉人社发〔〕5号文件,申报时需提供近半年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并盖章,仅有门诊资料不予受理。限报销目录内的治疗药品,在职职工自付30%,退休职工自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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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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