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2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   年11月10日,被告李某甲快递员驾驶无号三轮电动车,沿嘉禾县神农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嘉禾县神农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左转弯,因违反禁止标线通行,与对向原告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59元。被告李某乙在嘉禾县城开办了一家快递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快递业务。年1月1日,李某甲自购一辆三轮电动车,每天从李某乙处拿快递然后送达给客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快递费按1元/件计算,每天所有快递送完就下班。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自备交通工具,每天从李某乙处领取部分快递单,按件计酬,无保底工资,送达才有报酬,每天送完就下班,无休息休假,双方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该起事故与被告李某乙无关,受害人的损失应由李某甲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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