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6/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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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法院穷尽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如何看待“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实践中存在的“执行不能”情况。

年3月,周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同向步行中的尹某,造成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年11月,嘉禾法院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尹某各项损失.72元。

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周某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周某名下除一辆事故报废的摩托车和零星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丈夫查出癌症,家中已因病债台高筑,家中有三幼子需要抚养,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双方父母也年近七十,需要赡养,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出示证明材料,证明周某家庭困难,且组织过捐款。

本案申请人尹某因伤势严重,不幸离世,尹某配偶年近80,患有脑梗,需雇人照顾,需要一大笔费用。此次交通事故给尹某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由于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尹某家庭经济困难,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嘉禾法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助,缓解其经济困难。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例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实现,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当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不会置之不理,而是会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将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范“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比如学会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或者通过在缔约前采取风险评估、担保及反担保等措施来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供稿:执行局杨珺玲

原标题:《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该怎么办?——嘉禾法院宣传册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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