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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头条刊发了《禁止权利滥用“典”亮美好生活》一文,该文是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李敏、杨杰通过梳理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旨在指引各类民事主体规范正当地行使权利,弘扬“友善守矩”的传统美德。

全文如下:

庭审现场

“与人为善”“遵规守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强调我们在做出某一行为时,要充分考虑他方权益,不逾矩、不越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民法典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就是对这一优秀传统的传承与弘扬。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时而会发生“以邻为壑”“吐槽毁誉”“放任损失”“公私不分”等滥用权利、损人毁己的行为。对此,民法典是如何进行规制的?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旨在指引各类民事主体规范正当地行使权利,弘扬“友善守矩”的传统美德。

邻居互相“添墙”被判各自拆除妨碍

赵某与肖某是邻居。赵某房屋的北面与肖某老房子的南面共用一面墙。两家房屋的东面有一个宽5.8米的前坪兼通道,共墙房屋地基下有一条两家共用的排水沟。肖某在老房子西侧建造了新房,新房与老房子之间有一过道,新房的排污必须经过共用排污管的西端。后来,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赵某便在肖某新房排污管的必经之地砌筑多个水泥墩子。肖某被迫改变排污管方向,使排污管经过道延伸至前坪,污水流至共墙房屋的前坪。因赵某的房屋地势较低,污水直接流到赵某家门口。此种情形下,赵某便又在房屋共墙处砌筑一道水泥墩子,使污水淤积在前坪。矛盾双方经当地村委会等多次调解无果后,肖某把赵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拆除水泥墩子。随后,赵某也把肖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肖某拆除安装在前坪上的排污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赵某与肖某互为邻居,应当相互珍惜邻里之情、和睦共处、守望相助,为对方用水、排水等提供便利。赵某无正当理由,砌筑多个水泥墩子阻止肖某排污。肖某将排污改道管铺设在过道和前坪,使污水直接排到赵某门口,其行为妨害了赵某一家的出行和生活。在双方已经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赵某砌筑水泥墩子和肖某改道排污管的行为均具有妨害对方居住生活、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当目的,不受法律保护,于是判决赵某和肖某分别拆除砌筑的水泥墩子和改造的排污管。

■法官讲法典

“亲仁善邻,国之宝也”。睦邻友好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倡导的美好风尚。民法典提出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十六字原则正是对这一传统美德的法规化体现。在具体规则上,民法典还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人土地的,相邻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相邻关系当事人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同时,民法典又规定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超出合理边界,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赵某与肖某互为邻居,并紧邻建房,互相负有为对方污水排放提供必要便利的容忍义务。但赵某砌筑水泥墩子阻止排污,肖某改造排污管时故意将污水引流至赵某门口,双方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行为不仅没有为相邻对方提供便利,反而以妨害对方居住生活为目的,属于对自身不动产权利的滥用,应予否定性评价。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双方各自拆除所砌筑的水泥墩子和改造的排污管,消除双方物理上的障碍,有利于引导双方正确行使权力,处理邻里关系,打开心结,回归睦邻友好。

朋友圈“吐槽”诋毁商誉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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